1. 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仅抵扣联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仅发票联丢失情形: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办理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扩展资料:
纳税人丢失空白发票,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应该在当日或者尽早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并且向主管税务机关制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税务机关会责令丢失发票的纳税人限期改成,并且处1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丢失发票联,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6)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的处理方法
这样的事我几个月前也遇到过,其实并不需要罚款!
在发票遗失后无论是不是邮寄公司出错都不关他们的问题,我们只能自认倒霉!
发票遗失后,如果你是销售方,那么发票需登报声明遗失,并让采购方给你开一张“发票遗失说明”书,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遗失证明”(并不需要交费用,只是那些领导会说教几句),然后你可以给采购方“发票遗失证明”让他方可以抵扣入账!
如果你是采购方,那么你只需开出一张“发票遗失说明”书,说明发票与货物一起到达公司后,因业务员不慎将发票遗失之类的,然后是产品的数量,金额,最后是“以此声明”四字!
如果我说的还不够明白,你可以查看:国税函[2008]607号
给税务机关打个报告,说明丢失的过程、发票号码、开具内容等。一般普通发票的处罚不高,2000元以下由税务机关定,大多是100~200元。同时需要登报声明。
是的。要罚款。我们公司就被罚过1500 还是找的熟人。
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罚款肯定是免不了的。找个人脉广的会计,能少罚点 好像是开错一张罚500
发票遗失该如何处理?,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 发票遗失报失流程如下 (一)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提交资料确认齐全跟有效性,《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的内容跟盖章完不完全准确;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的填写内容跟附报资料有没有错误,原件材料与其复印件材料是不是相符,复印件有无注明“与原件相符”等几个字样而且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缺失或是填写不符合规范的,需要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是重新进行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的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的信息。 (二)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之后,将纳税人所报送的全部资料进行下一环节。 (三)后续环节 收到并且受理该提交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下面的内容: 1、核实纳税人的丢失被盗发票的情况属不属实,相关部门所开具的遗失证明资料合不合法、真实有效; 2、通过上述审核,确定审批的结果,然后签署审批意见,依据征管法跟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