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简单的案例 我觉得LZ自己也能解答
1 。《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不成立 因为中美有知产条约
2 《饭后茶余》既要向S 付费也要向L付费
3 翻译他人作品要征求他人同意 并付费
1.S散文发表的形式是刊登在报刊上,对于这类作品,并不需要征得著作权的人许可。
2.s散文公开发表的地点是在美国,根据伯尔尼公约,也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3.如果学生L对散文S进行了独创性的翻译,也没有损害原作的版权,学生L享受对该译文的版权。
你可以到佰腾网上看看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不过上面案例居多,分析较少。
在他们的“专利”栏目下,有一个典型案例,你可以参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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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叶与影视公司签署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叶是《商贾将军》一书的著作权人,《商贾将军》的内容侵权,应由作者承担侵权责任,影视公司只是提供创作素材,不是作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2)出版社出版抄袭书籍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出版合同是相对叶和出版社之间的,不能因合同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免责。出版社可以根据著作权保证的条款主张叶违约。
(3)叶的抄袭行为是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出版社出版抄袭他人的书籍,承担次要责任,书城虽然销售行为属于侵权,但如能证明书籍是来自合法来源,并且自己不应当知道书籍为侵权书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案例二:
(1)有效。A网站是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委托开发的双方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属。
(2)不成立。甲不是著作权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B网站使用A网站的著作权,应当取得A网站同意并支付报酬,B网站公开让网友下载而未告知A网站支付报酬,已经构成侵权。
(3)B是侵权行为人,甲将A网站的著作权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A网站的赔偿由甲和B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明确,中美两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依著作权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美国的作品无疑应当受到保护,也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其次,对作者S作品进行翻译应经其本人同意,否就构成了侵犯作者著作财产权的行为。本案中休闲和学生L构成了共同侵权。
再次,明确著作权法中所谓报社期刊社转载、摘编其他报社期刊社已发表作品作为文摘或其他资料的法定许可使用,应当以作者为对象来支付报酬,而不是其他人,即应向本案S付酬。但本案中的译文已属侵权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使用,饭后茶余也构成了对S作品的侵权。
综上,二被告的抗辩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