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25-01-04 0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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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2005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如果没有分配给他人耕种,可以视为没有收回土地使用权,即该土地仍归原承包人耕种;如果已经分配给他人耕种了,分配后却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该土地在第二轮承包时分给了别人,因为他默视了这种种分配方案。

二、“2005年左右因为曾经的村委工作不够严谨使得该“承包人”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这种承包方式是有效的。因为他虽然没有“承包资格”,但是村委会已经同意,且已取得了经营权证,即使想要撤销承包合同,但因为过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除斥期一年),故他已合法取得了该片土地的经营权。如果要终止承包合同得找出终止的法定事由。当然这里还有个承包期限的问题,合同到期后,承包关系自动终止。

三、05年承包经营权的改变,不是看他是否交农业税,而是看他对第二轮承包关系的意思表示,即默视或异议。只要他是村里的一员,他就永远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除非他自己放弃。

四、“某农户占用的耕地且为他人的承包地用于建造住房”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某农户占用他人的承包耕地建造住房?

占用肯定是违法的。但是,只要是该村农民,他都有权在本村申请建造房屋。当前,农民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造房屋,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但在农村,这已形成了一种习惯,并不是有了土地就可以建房,也并不是说要建房只有在自己的土地上。

申请土地建造房屋的程序是,向村民小组申请、村委会审批、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发证。既然国土部门发了公告,在公告期内也没有人提出异议,国土局最终还是要发证的,只是时间的问题。当然,面对当前的行情,某些潜移默化的规定还是要的。

回答2:

1、按2005年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政策规定,承包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放弃承包权的,才不予承包土地,所以现在该农户想要回自己的土地,应该给予承包。
2、按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如果承包人不具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可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在土地被国家征用时,只能享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不能享有“安置补偿”。
3、不能。有些省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对这部分人要给予土地承包。
4、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有政策规定如果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鉴于该户生活确实困难,如果对其补偿,不会因此而造成其他农户攀比的话,可以和其他拆迁户一样给予补偿。

回答3:

农村的事情还没有严格依照法律弄个十分清楚的地步。

从你所述情况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1.农户抛荒或者不缴纳税款的,是可提前收回承包地,但是集体没有收回,加之承包地具有保障性质,应从稳定社会角度和保障农民生存利益方向考虑,不宜收回。见农村土地承包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2.向集体以外的人发包土地需要由村民大会议决,但由于村委违规作业,向村外人发包并实际履行的,村委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应妥善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个人的承包】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3.未经批准耕地建房应当拆除并罚款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取罚款等补救措施,往往可以不了了之。

回答4: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 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抛荒逃税"就等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视为放弃承包权,现在政策好了有利益了就来争,他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他的无理要求不予答复;
2、应该依法予以收回;
3、可以;
4、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应该尊重群众意见,如果某农户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且群众绝大多数同意其建房,应该发放宅基地使用证。

回答5:

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