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都需要交税的(继承不需要交税,但是继承不是交易),很多二手房交易的时候,如果不是满五年同时唯一,那就需要交个税,那么个税应该如何交才是最佳的选择呢?
有人认为,对卖房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意义,在楼市仍处于“卖方市场”的当下,卖家通常会选择业主实收,从而所有的税费转嫁到买房者头上,这无疑会抬高房地产价格并增加买家的隐性负担。
其实担心其实是不必要的,并不是那么好转嫁的。在二手房转让征20%的税后,由于投机需求的减少,所以显示出买家的重要性了,而且还有一手房的市场。如果卖家税费较高,同等情况下只能选择降价。
那么二手房个税1%,差额20%到底什么意思??
首先明确:个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核定征收,根据核定价格1%征收个税;一种是据实征收,按照20%差额征收个税。
1%的核定征收与20%的据实征收,税费差多少钱呢?来看看例子!
比如一套房子业主当年买入价格200万,现在按照300万卖出。
按照1%的核定征收方式个税是300万*1%=3万元
按照20%差额据实征收方式个税是(300万-200万)*20%=20万元
我的妈呀,竟然差那么多!
有没有什么办法省钱,不然没钱的刚需客怎么活!
所以免证的方法就是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就免证。
如果不满五年,或者卖方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就乖乖缴税吧。
那么什么情况下收1%,什么情况下是收差额20%???
如果业主的房产证来源是赠与或者提供了当年的买房发票,需要缴纳个税的话,则必须据实征收差额20%个税,其他情况下可以选择1%核定征收个税。特别强调产证来源是继承可以自由选择核定还是据实的。
四川出台补充意见 明确规定二手房转让征3%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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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设网 发表时间: 2006年8月10日
8月2日,省地税局向各市州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二手房转让所得税的通知》,并在补充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纳税人,暂定为按照住房转让收入的3%征收个税,即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对能如实提供上次购房发票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凭证的,按房屋转让所得(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征收20%的个税,如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省地税局表示,我省之所以暂定为3%,是考虑到目前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的大环境,并且,如果房屋转让的利润率为15%,则对应3%的税率,“实际上利润率很可能大于15%”,同时,也是为促使纳税人索要发票,加强税收一体化管理。
链接
两种不同情况的纳税额
1、能提供购房发票及费用凭证应缴个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房屋所得-房屋原值-合理费用(装修、手续费等)
如果陈先生将一套买价50万元的房屋以70万元出售,假如相关合理费用总共为8万元,那么陈先生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0万-50万-8万)×20%=2.4万元。2、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应缴个税=转让收入×3%如果陈先生将房屋以70万元出售,则需缴纳个税为:70万×3%=2.1万元。
有关人士表示,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假如装修、手续费等较高,利润率较低,可选择第一种进行纳税;若利润率较高,则可考虑第二种。
在买卖二手房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如下:
1、房产证满五年,并且是卖方夫妻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卖方夫妻名下不是唯一房产或房产证未满5年,按照1%缴纳;
3、商铺按照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上次购买价格—现在出售价格)*税率20%;
分别是两种计税方式:合同价*1%;(合同价-原发票价)*20%,二选一取低征收。
是房屋买卖盈利部分按20%收取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