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裁员的话,会采用通用算法N+1,或者N+2来计算,每个公司的具体的计算公式都不一样。但是一般都会有N的出现。这个N是指服务年限。
也就是说,你在这里干了几年,N就等于几。
如果是你说的,那么,你的N=3,也就是3个月的工资
如果超过3.5年,N可能会等于4。
但是这一切都取决于公司,职员永远都是弱势群体。
1,公司说裁员,不等于真的是法律上定性的裁员,因此,公司是否提供书面文件,无相关规定。
2,如果你的公司的文件中有此条款,最好向公司寻求解释,而不是自己或他人做出猜测,这样不好,因为你我都不是写这个条款的人。但从字面上我可以这样理解:也就是公司和你明确你需要离开之日起30天内,你还可以在公司内上班,但最多30天。
至于你说N+1中的1,其实这是民间说法,法律上无此说明(或字样)。且一般说N+1是指工作年限N加上代替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总共补偿的月份。
因此,从另一方面来讲,如果你立刻走人,公司给N+1,如果你再做一个月,这个月工资照发,但补偿为N
3,不是。因为还有协商解除,有些解除企业可以不支付补偿的。但一般意义上可以这样理解,且目前看来是属于一种比较通常的方式
4,否。公司不支付竞业禁止的补偿,只能说明保密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不能认为保密协议无效。
N+1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N是根据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1属于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