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2025-01-15 05:34:29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一般的场所,4公斤干粉灭火器(ABC)每75平方米左右配备1具,每个点配置不少于2具。

住宅楼的公共部位应当配置灭火器。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需要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这是最低的要求:即目前可按照每100m2配置1具1A手提式灭火器的基准执行。  

扩展资料

按充入的灭火剂类型分,简易式灭火器有1211灭火器,也称气雾式卤代烷灭火器;简易式干粉灭火器,也称轻便式干粉灭火器;还有简易式空气泡沫灭火器,也称轻便式空气泡沫灭火器。

简易式灭火器适用于家庭使用,简易式1211灭火器和简易式干粉灭火器可以扑救液化石油气灶及钢瓶上角阀,或煤气灶等处的初起火灾,也能扑救火锅起火和废纸篓等固体可燃物燃烧的火灾。

简易式空气泡沫适用于油锅、煤油炉、油灯和蜡烛等引起的初起火灾,也能对固体可燃物燃烧的火进行扑救。



参考资料来源:消防资源网——6.1一般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灭火器

回答2:

有规范的哦。《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编号为GB 50140-2005。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7.1 一般规定
7.1.1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 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7.2 计算单元
7.2.1 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7.2.2 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2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7.3 配置设计计算
7.3.1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7.3.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7.3.5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3 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 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 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 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A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级别基本参数举例

回答3:

一个计算单元的意思是一层或者一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具灭火器
范围多少米?分为严重、中、轻危险等级,ABC类灭火器严重危险级每15m布置一个,中危20m,轻微25m。BC类严重9m,中12m,轻微15m。推车式的距离*2
如何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灭火器配置灭火器量?
这个是有计算公式的,先确定危险性,然后根据有没有设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商场、地下、寺庙、歌舞娱乐场所灭火器配置级别还要*1.3
下面就给你一个比喻:这里就以你说的酒店来说。比喻一层1200平,总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属于严重危险等级。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
Q=K*S/U
式中 Q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 ——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U ——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或㎡/B);
K ——修正系数。未设置任何东西K=1.0,设施室内消火栓K=0.9,设置灭火系统K=0.7,同时设置消火栓和灭火系统K=0.5
Q=0.5*1200/50=12A(严重危险保护面积U=50,中危75,轻微为100)
12/3=4具(这里除以3是因为最低配置灭火器为3A)ABC1-2是1A ABC3-4是2A ABC5是3A,所以最低灭火器未MF/ABC5-4具一个单元
这里我们就算出来是4具(最低4具)但是也要按照上面所说的保护距离15m一具灭火器,如果算出来灭火器是1具的话,我们就要按最低2具去配置。
具体不懂的可以问我,以上都是根据灭火器规范来配置的,即使消防验收也不会出任何问题

回答4:

关于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的问题:
(GB50140)规范规定: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规范原文和条文解释,从来没有说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均是以“计算单元”为单位设置,也就是说,在一个“计算单元”内设置最少的数量不少于2具,且“本条规定还考虑到在发生火灾时,若能同时使用两具灭火器共同灭火,则对迅速、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非常有利。同时,两具灭火器还可起到相互备用的作用,即使其中一具失效,另一具仍可正常使用。”每个设置点不多于5具没有争议。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现实中很多人,好多是所谓的“专家”望文生错义,对规范的精髓把握不透,自以为是地认为“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2具灭火器不能分开放”,并且以此来检查、指导工作,损坏了自己的光辉形象。
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必须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搬运工”,精准理解、正确把握,绝对不能以“我觉得、我认为”去行事,那样往往会大错特错的。

回答5:

国家有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