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投标中调价函的作用

2024-12-20 0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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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调价函的作用:给自己和建设方一次机会,通过价格的变动来达成合作;
  施工单位要设调价函:同上
  调价函中也需附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很好理解阿,你如果不讲具体工程清单,那建设单位就无法评估你工程的质量了,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一分钱一分货,但你报个低点的价格,也要让对方知道是什么货阿,如果你还是用原工程清单也行啊,不过自己吃点亏。

  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工程量清单中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2)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否则,投标人的调价无效,仍按原报价进行评标。

  投 标 文 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2)投标担保;
  (3)授权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投标书附表;
  (7)施工组织设计;
  (8)资格预审的更新资料(如果有)或资格后审资料(如系资格后审);
  (9)选择方案及其报价(如果有);
  (10)按本须知规定应填报的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或大纲,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10.2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计划工期的要求,并作为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的重要依据。
  11.投标价
  11.1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须知第1条中所述的本工程所投合同段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1)为根据。
  11.2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业主将不予接受,严重者将视为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拒绝。
  11.3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保险费由业主承担。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由招标人与承保人在所商定的投保协议中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2)。上述保险费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列有一个单独的支付细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填写总额价,中标后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保单支付给承包人。
  (2)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11.4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11.5 投标价中临时用地租用费(含拆迁补偿),按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规定办理。
  11.6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与合同专用条款第70条的
  规定予以调整或不予调整。如需调整,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第三卷第8篇附表中的价格指数(3)和权重系数。

  注:(1)总额价(Lump. Sum或L. S.)是无法以单价计量的细目,如第二卷第100章中的驻地建设、监理设施、临时道路、桥梁养护等,并以一次或分期按百分比支付的方式予以计量支付。
  (2)招标人应在招标前或至迟在投标截止日前14天内与一家保险公司(最后通过竞争选定)就整个工程项目统一商定保险率和投保协议;费率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或在标前会议上宣布,或至迟在投标截止日前14天内,以补遗书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3)见第三卷第8篇表10的说明。
  11.7 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
  补遗书予以更正,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12.投标文件有效期
  12.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资料表所载明的时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
  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1),但不得因此而
  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担保
  13.1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按资料表规定的数额或比例提交投标担保。
  13.2 投标人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投标担保形式: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能划到招标人指定的账号上,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级别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银行保函采用招标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3)联合体的投标担保,应由联合体主办人按本款规定提交。
  13.3 投标担保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12.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3.4投标文件中必须装有投标保函(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的复印件,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13.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最迟应不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
  13.6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2)投标人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或
  (3)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条和33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书。
  14.选择方案
  14.1 投标人可根据本款规定对下列各项提出选择方案:
  投标人在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基本方案的报价外,还可对资料表中提出的选择方案报价。
  选择方案是招标人主动征询的,在招标文件中有图纸、材料和工艺的技术规范,投标人应提交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只有符合招标文件中基本技术方案要求,评比标价被评为较低者,其技术性选择方案报价才予以考虑。

  注:(1)如为银行保函担保,且银行保函中已说明在可能延长的有效期内投标担保依然有效,则不必再办理延长手续;如为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担保,期限自然顺延。
  15.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装订
  15.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10.1款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份数按资料表规定,其中一份为正本并标记,其余为副本,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小签或签署,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15.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小签或盖法人章。
  15.4本须知第15. 2款规定的授权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由公证机关公证。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且应由公证机关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公章的真实性作出公证。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书。
  15.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