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补充:
3.《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请区分黑色括号)
人大常委会立法时既然在这里指出“一般”两个字,那么就是给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适用的余地,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多于24小时少于30个小时的时候,依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4.关于“勤工俭学的学生临时工”,我的【两点意见】如下:
(1)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因此,只要学生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可以指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也可以指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适用于《劳动法》,就应该平等地享有《劳动法》赋予的各项权利,遇到劳动纠纷,自然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2)如果是通过学校组织进行勤工俭学的学生工,其与用工企业之间只是劳务关系,就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遇到纠纷应该让学校出面,与企业协商解决;如果是学生个人到劳动力市场找工,那么其与企业之间就是劳动关系。
楼主说“想利用暑假打工攒点零花钱。”可见,他的情况属于我这二点的情况。
1.“现在还不清楚我这个用工形式是属于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
(1)你平均每天不能超五小时,一周没超过三十个小时的话,就是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就得按9.6元的工资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非全日制用工界定为“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三十小时的用工形式”。
(2)所以,你若想多赚钱,也多赚不了多少。你可以尝试找其他兼职工作。但是不要跟KFC的工作时间发生冲突。
2.“另外,我们没有保险什么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公司按理都需要为员工在公司注册地交纳商业保险,当然前提是员工的户籍是在公司注册地,且最好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而非劳务派遣)。 据你是在读大学生,用工特殊,那么你的工作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可以要求公司在你离职的时候给予适当补助。
全日制工资是相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所计算的工资形式而言的,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所应享有的报酬。
KFC虽然是计时工资,但是仍然属于全日制工资,因此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纳规定的保险。你有权要求对方缴纳。
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