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4条的相关规定,能够确定,土地使用权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而非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土地能够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是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明确指出“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这里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
所以,根据以上两条可以判定,你这里的所谓“重估金额”入账,指的是“评估”而不是“公允”。那么资产评估事务所往往采用收益法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就是利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确定的。
目前,你应该确定以前土地使用权是按照什么来入账的,如果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那就不用管了;如果当时就没有按照历史成本计量,还是应该找到原始依据入账,最好不要评估。
借:无形资产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返还时
借:银行存款750000
贷:递延收益750000
然后,按你们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摊销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中国会计准则目前执行的就是新准则,它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