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该欠条法律效力应当是有的。2、只是在主张权利的时候(起诉确定被告时),容易产生疑问。如果单位不予以承认,可以告个人。另,如果真涉及到诉讼,在起诉的时候,可以将单位和个人列为共同被告,这个涉及到一个诉讼技巧的问题。即把你要证明“林宏”为单位员工的举证义务转移于“林宏”自己证明。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