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是比较麻烦 你去和交警关系搞好点吧 叫他在他们计算机公安系统区查查这个人的联系方式住址... 或者能查到同户人员的联系方式 就应该能找到他了 · 说白了 只要交警愿意帮你 没有找不到的人... 公安的计算机系统很强大的· · 哈哈 我以前在交警队执法办公室上过班·
首先,告诉你一点,交通警察部门不应当收取事故押金.但是现在的情况是不押钱好多事故是无法解决的,所以不要埋怨交警.
其次,交押金应该是为了保证医疗费用的支付,事故已经发生两叁个月了对方也该出院了.押金是可以退的.
第三,你要搞清楚交通警察部门的职责,不是你发生事故就从头包到尾的伺候你,交警是公安系统,他是侦察机关,民事调解是次要职能.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双方后十日内有一方没提交调解申请的本案不于调解.也不能调解
你现在要做的就是,去交通警察部门取回押金,坐在家里等对方诉讼,或去法院诉讼对方就可以了.象一楼说的什么搞好关系云云,真是扯蛋.
直接报警,由交警部门调查取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