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能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么?

2024-11-18 19: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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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回答2:

大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首先要看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中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根据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和《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来看,没有规定未毕业的大学生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在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情况下,以就业为目的向公司应聘,和其他员工一样全日制作息,并且受到公司管理,实质上大学生与公司已经存在管理和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应当被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  

所以未毕业的大学生在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已就业为目的提供劳动,是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案例: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孔明,大四学生,今年25岁。孔明获悉一公司欲招文员,就拿着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应聘,此时,孔明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经公司审核和面试孔明被录用。公司通知孔明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孔明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  

协议约定:孔明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孔明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上班两个月后,孔明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上班。  

孔明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正式毕业。遭遇车祸的孔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孔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而孔明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经审理认为,原告孔明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  

被告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原告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孔明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孔明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社区-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回答3:

实习期间不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基于用工风险的考虑,建议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实习生属于在校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因此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回答4:

可以的,毕业证只是说明你以本科毕业生的学力身份来签, 劳动合同是什么?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协商签订的有关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你现在签是你们的互相选择,等你毕业了你可以继续该合同,只是你的个人素质方面有了提升,单位需要据此更改合同罢了。
所以,对此你和单位在合同中就要讲清毕业后的待遇等内容。

回答5:

1、实习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可以”在法律条文中,“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也就是说,给了这样做的权利,但也有不这样做的权利。
3、实习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