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条件
(一)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并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含幼儿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高级讲师职务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在当地教育界有良好的声望。
3.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取得显著成绩,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中成绩卓著。
4.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二)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者给予优先:
1.曾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2.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以上。
3.参加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活动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