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做网站,引用网络上的音乐提供下载”,也就是说你的身份是网络传播者,应当取得原版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并且你还得取得唱片公司和歌手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现实中有很多侵权人不按照法律来做,有赚了钱的,但是这个东西不好说,如果你做的大,牟取了暴力,那么到时候,唱片公司、歌手、录音制作者等等都会找你索赔,告你侵权。已有先例。(刘嘉亮《你到底爱谁》在曾经被各大网站肆意传播,其最后索赔获胜)
4.“如果没有利用著作买卖或金钱行为是否就不构成侵权”,依然侵权。除非是你自己仅供个人学习欣赏使用。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等
简单的说,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擅自在网络上向公众传播即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就是说不会管你是否利用著作进行买卖或其它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请参加上面那位大哥。
具体的法律操作是这样,如果你的网站比较知名,很容易引起著作权人的关注,存在被诉的法律风险,但如果仅是个人办的较小的音乐类网站,影响范围又很小,一般不会受到著作权人的关注,因为同类型的小网站实在是太多了,对著作权人来说,诉讼价值不大。
1.“你做网站,引用网络上的音乐提供下载”,也就是说你的身份是网络传播者,应当取得原版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并且你还得取得唱片公司和歌手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现实中有很多侵权人不按照法律来做,有赚了钱的,但是这个东西不好说,如果你做的大,牟取了暴力,那么到时候,唱片公司、歌手、录音制作者等等都会找你索赔,告你侵权。已有先例。(刘嘉亮《你到底爱谁》在曾经被各大网站肆意传播,其最后索赔获胜)
4.“如果没有利用著作买卖或金钱行为是否就不构成侵权”,依然侵权。除非是你自己仅供个人学习欣赏使用。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等
你可以建一个自己的网站 把歌房上去 是不侵权的
也就3000多块钱
M我 我帮你
简单的说,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擅自在网络上向公众传播即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就是说不会管你是否利用著作进行买卖或其它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请参加上面那位大哥。
具体的法律操作是这样,如果你的网站比较知名,很容易引起著作权人的关注,存在被诉的法律风险,但如果仅是个人办的较小的音乐类网站,影响范围又很小,一般不会受到著作权人的关注,因为同类型的小网站实在是太多了,对著作权人来说,诉讼价值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