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当面打个电话给老丈人家,叫保安放行,这小区只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不准任何外来车辆进入,就列入小区生活动约,如物业单方做出规定,这明显不合法的。
业主车位不够原本就不够用,而且是要收费的,你可以门口出个提示“因业主车位有限,外来走访车辆请小区外另觅车位,需要进入小区的外来车辆停放20分钟起开始收费,收费按国家规定收费价及时间性收费,谢谢合作!”.如果特殊情况的请告之同意后再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