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首先确立了我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用人制度的基本形式,即当事人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有关〈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指出:“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原来所称的固定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应当’在这里就是‘必须’的含义。”
上述概念表明: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永远是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往往不强调劳动的结果,而强调劳动的过程。这是由于劳动本身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能衡量,如编织劳动;有的劳动成果当时无法衡量,如教师授课、医生治病;有的有独立成果,如小件行李搬运;有的劳动则融合在集体之中,如机床零件的某一道加工工序。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要求、完成企业交给他的属于一定的工种、一定的专长或一定职务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就应按照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这一特征在一定意义上说,企业不能因经营情况不好而克扣劳动者的应得的收入。
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反映的是劳动合同的规范性。即劳动合同通过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间权利义务以达到调整其劳动关系的目的。
这种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说明劳动合同的重要地位和执行合同的严肃性。
(2)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因为,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虽然灵活简便,但有口述无凭之嫌。而书面形式具有明确、具体、肯定、便查和便于举证的长处,因此被劳动法确认为唯一的形式。
(3)劳动合同的种类。以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通常称为长期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主要是出于对老职工的照顾。
(4)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必备条款是《劳动法》规定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补充条款是当事人除必备条款外,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比如试用期限应在六个月以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等。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就不能成立。补充条款的有无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但往往会成为双方协商能否一致的重要因素。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