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有限公司(下同)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财务负责人不允许兼任监事;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修改公司章程;……”董事长没有权力修改公司章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也无权反对
再次,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董事长没有权力直接开除或聘任经理,董事会才有这个权力。
最后,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以及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之规定,董事长无权决定担保事项。
综上所述,违反了《公司法》的四项规定。
您要问的是否为: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董事9名。该董事会某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A.会议记录记载的出席董事为5人,实际到会4人(其中一人提交了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
B.会议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并由副董事长兼任经理的决议
C.会议通过了公司适当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D.会议的所有议决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正确答案:CD
解析:《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所以A项合法,D项违法。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的,是股东大会,C项违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115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由这两条可见,B项合法。
第一,乙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兼职监事不合格,其次,人员组成模式不同第三,人事任免不合流程,第四,组织章程更改不符合规定,第五,董事长利用职权为他人谋福利不合法
乙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因为他不遵守相关的公司的融资规定。
下面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比如损害公司利益,倒卖或者侵吞公司财产,这个都是违反公司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