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
《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区分,第一或第二都是市级看守所,虽然与区级看守所作用一样,但是市级看守所在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中有显著的不同,比如领导干部和重大经济犯一般在第一看守所,重大暴力案件或重大群死群伤案件在第二,同时第二看守所还具有错开同案犯的职责,比如在某犯罪团伙全部落网时,就会将一部分从犯押在区级看守所,而将主犯进第二看守所 ;所以一般市级看守所的食宿也要比区级的要好
涉及案件由主要犯罪所在地侦查机关侦查通常会被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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