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民院关于审理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
(200312月4高民院审判委员第1299议通)
确审理身损害赔偿案件依保护事合权益根据《华民共民通则》(简称民通则)、《华民共民事诉讼》(简称民事诉讼)
等关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关适用律问题作解释:
第条
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民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指侵权行或者其致害原直接遭受身损害受害、依由受害承担扶养义务扶养及死亡受害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指自或者侵权行及其致害原依应承担民事责任自、或者其组织
第二条
受害同损害发或者扩故意、失依照民通则第百三十条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赔偿责任侵权故意或者重失致损害受害般失减轻赔偿义务赔偿责任
适用民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赔偿责任受害重失减轻赔偿义务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失致损害或者虽共同故意、共同失其侵害行直接结合发同损害构共同侵权应依照民通则第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没共同故意或者共同失其别实施数行间接结合发同损害应根据失或者原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共同实施危及身安全行并造损害能确定实际侵害行应依照民通则第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能够证明损害由其行造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起诉部共同侵权民院应追加其共同侵权作共同告赔偿权利诉讼放弃部共同侵权诉讼请求其共同侵权放弃诉讼请求告应承担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确定推定各共同侵权承担同等责任
民院应放弃诉讼请求律告知赔偿权利并放弃诉讼请求情况律文书叙明
第六条
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或者其社自、、其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遭受身损害赔偿权利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民院应予支持
第三侵权导致损害结发由实施侵权行第三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错应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向第三追偿赔偿权利起诉安全保障义务应第三作共同告第三能确定除外
第七条
未依负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校、幼园或者其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使未遭受身损害或者未致身损害应承担与其错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侵权致未遭受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校、幼园等教育机构错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或者其组织定代表、负责及工作员执行职务致损害依照民通则第百二十条规定由该或者其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述员实施与职务关行致损害应由行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家赔偿》赔偿事由依照《家赔偿》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事雇佣致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者重失致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事雇佣指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产经营或者其劳务雇员行超授权范围其表现形式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内联系应认定事雇佣
第十条
承揽完工作程第三造损害或者造自身损害定作承担赔偿责任定作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
雇员事雇佣遭受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外第三造雇员身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向第三追偿
雇员事雇佣安全产事故遭受身损害发包、包知道或者应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包业务雇主没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劳关系工伤保险范围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应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用单位劳者工伤事故遭受身损害劳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院起诉请求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用单位外第三侵权造劳者身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偿提供劳务帮工事帮工致损害帮工应承担赔偿责任帮工明确拒绝帮工承担赔偿责任帮工存故意或者重失赔偿权利请求帮工帮工承担连带责任民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帮工遭受身损害帮工应承担赔偿责任帮工明确拒绝帮工承担赔偿责任;受益范围内予适补偿
帮工第三侵权遭受身损害由第三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能确定或者没赔偿能力由帮工予适补偿
第十五条
维护家、集体或者合权益使自受身损害没侵权、能确定侵权或者侵权没赔偿能力赔偿权利请求受益受益范围内予适补偿民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列情形适用民通则第百二十六条规定由所或者管理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没错除外:
()道路、桥梁、隧道等工建造构筑物维护、管理瑕疵致损害;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损害;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实坠落致损害
前款第()项情形设计、施工缺陷造损害由所、管理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遭受身损害医治疗支各项费用及误工减少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赔偿义务应予赔偿
受害伤致残其增加需要所支必要费用及丧失劳能力导致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扶养费及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必要康复费、护理费、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应予赔偿
受害死亡赔偿义务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相关费用外应赔偿丧葬费、扶养费、死亡补偿费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向民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高民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予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让与或者继承赔偿义务已经书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已经向民院起诉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治疗必要性合理性异议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审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康复费、适整容费及其续治疗费赔偿权利待实际发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发费用与已经发医疗费并予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误工间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医疗机构具证明确定受害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间计算至定残前
受害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受害固定收入按照其近三平均收入计算;受害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平均收入状况参照受诉院所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员收入状况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员收入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参照护工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员原则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明确意见参照确定护理员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恢复自理能力止受害残疾能恢复自理能力根据其龄、健康状况等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超二十
受害定残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及其必要陪护员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式票据凭;关凭据应与医点、间、数、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家机关般工作员差伙食补助标准予确定
受害确必要外治疗客观原能住院受害本及其陪护员实际发住宿费伙食费其合理部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丧失劳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院所度城镇居民均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起按二十计算六十周岁龄每增加岁减少;七十五周岁按五计算
受害伤致残实际收入没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造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业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特殊需要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确定相应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院所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扶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能力程度按照受诉院所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支农村居民均消费支标准计算扶养未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劳能力其源计算二十六十周岁龄每增加岁减少;七十五周岁按五计算
扶养指受害依应承担扶养义务未或者丧失劳能力其源近亲属扶养其扶养赔偿义务赔偿受害依应负担部扶养数赔偿总额累计超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支额或者农村居民均消费支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院所度城镇居民均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计算六十周岁龄每增加岁减少;七十五周岁按五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举证证明其住所或者经居住城镇居民均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入高于受诉院所标准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按照其住所或者经居住相关标准计算
扶养费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条
民院应按照民通则第百三十条及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款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应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确定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限赔偿权利向民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民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劳能力源民院应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请求定期金式给付残疾赔偿金、扶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提供相应担保民院根据赔偿义务给付能力提供担保情况确定定期金式给付相关费用审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费用、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民院应律文书明确定期金给付间、式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关统计数据发变化给付金额应适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实际存限给付受本解释关赔偿期限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均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均消费性支、农村居民均消费支、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度指审庭辩论终结统计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5月1起施行20045月1新受理审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已经作效裁判身损害赔偿案件依再审适用本解释规定
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效施行司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致本解释准(源:院网)
误工费与城乡没有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注明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等
根据人赔解释
误工费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您说的情况比较模糊,发生交通事故,先看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后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向侵权方申请误工费赔偿。与户口无关。
误工费计算公式: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误工费:
误工费是因为受伤后误工减少的收入,只要确实还在正常劳动,就应该有。
关于高龄农村户口老人无退休工资:
农村人没有退休工资,60周岁以上的普遍在以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误工后对其收入肯定有影响,同时,从来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60岁以上的受到损害就不存在误工费。至于标准按没有规定收入的或者农村人口人均收入标准赔偿的都有,这由双方协商或者。法官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