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随意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果监护人要以未成年人的名义,将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或者直接处理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时申请公证,监护人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具体情形,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有关做法,申请公证时,公证机关将重点审查可以视为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一是支付子女的学费;二是为了子女的健康需要支付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