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他是江西人,在四川可以起诉离婚吗

2025-01-03 06: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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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有可能可以在四川起诉,也可能可以在江西起诉,必须根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和居住地情况才能确定。
2、如果女方是出嫁到江西,户口已经转移到江西,就只能在江西起诉。如果女方户口尚未转移到江西省,且男方有被判刑等羁押问题,女方可以在四川起诉。这叫户籍地。
3、如果男方一直在四川打工,居住一年以上,女方也可以在四川起诉。这叫经常居住地。
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回答2:

不行,只能在江西起诉离婚,除非是男方入赘到四川,才可以在四川起诉。
因为江西是被告的居住地。民事诉讼必须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到被告住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