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强制离婚的情形,其次,也没有规定通过起诉的次数来达到离婚的相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这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法定的唯一条件。
PS:《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第一次起诉没有判决离婚,那么可以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1、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到民政局协议或到法院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既有经过民政局登记的合法婚姻,也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虽然没有履行登记手续,但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
2、离婚的条件,除协议离婚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了五个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离婚的原因各种各样,但主要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4、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还有的是即使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有问题,但还有和好的可能,法官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的自由心证的原则,本着和谐的心态,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时间和机会,也没有判决离婚。
5、如果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就说明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种情况下,除非不愿离婚的一方有非常特殊的原因,或者判决离婚会出现一定的后果,法院一定会判决双方离婚的。
一般第二次都可以,但是中间需要有一个间隔期,而且中间时期不要见面,不要在一起,你不要有把柄落在对方手里,如果你掌握了对方犯错的证据,那更加容易。也许对方还会继续不同意,但是如果你真的想,必须拿出强硬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