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是发给房东的,由房东缴纳。但是房东不在当地,由承租方代为缴纳。
按照你的表述的内容,从严格意义上讲,内容与《征管法》37条没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因此,根据你的表述的内容,与《征管法》37条没有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而产权所有人,简称为“产权人”、“业主”、“房东”,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应当有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即出租房屋的房东,或叫出租人,而不是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