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为帮助维护和恢复冲突地区的和平而组织的有军事人员参与的、但无强制执行权力的武装力量。简称维和部队。《联合国宪章》没有关于维和部队的规定。维和部队是联合国在解决地区冲突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是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的一项创新。
维和部队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使者。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主要目的是遏制冲突的扩大或防止冲突的再起,并为冲突的最终政治解决争取时间,创造条件。联合国维和行动大体可分为两类:维和部队和军事观察团。前者一般由武装的军事人员组成,后者一般由非武装的军事人员组成。它们的任务是监督停火、停战、休战和撤军;观察并报告冲突地区的局势;隔离冲突各方,协助恢复冲突地区治安或维持冲突地区秩序;运送和保护人道主义援助;监督大选或公民投票等。
维和部队一般由安理会(个别情况下由大会)决定、组织和领导,并由秘书长指挥,通常具有以下4个特点:①须事先征得驻在国及其他有关各方的同意;②行动中严守中立,不干涉驻在国内政或偏袒冲突中的任何一方;③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④维和行动是临时的和非持久的。
自1948年联合国首次在中东建立停战监督组织至1994年联合国派往塔吉克军事观察团,联合国共进行34次维和行动。联合国维和行动大体可分为4个阶段:①早期阶段(1948~1955)。联合国先后派出两个军事观察团;②发展阶段(1956~1978)。联合国曾先后进行11次维和行动;③停滞阶段(1978~1987)。因美苏全面冷战,联合国没有出台新的维和行动;④振兴阶段(1988~1994)。因冷战的结束和东西方关系的缓和,联合国先后启动了21次维和行动。
维和部队对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重大贡献,并因此于1988年获诺贝尔和平奖。
一种看似合理合法的干预别国内政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