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行程中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游客在回国后应及时与旅行社进行交涉和协商。
游客应注意保存如下证据: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等;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文字、声像资料。在提供上述真实证据的前提下,游客可委托律师全权与旅行社进行交涉,取得谈判优势(无论协商还是后续诉讼阶段,保存有效证据将是维权的重要筹码)。
二、如协商不成,可向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旅游质监所或福州市旅游局投诉(电话或书面投诉),书面投诉时,投诉人应当递交投诉状(或赔偿请求书),列明:
(1)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
(2)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
(3)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
(4)证据是指游客与旅行社签定的合同、旅游行程安排表、发票等相关材料。
注: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有效期为90天。
三、若上述途径均无效的前提下,游客不妨采取诉讼途径(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之竞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根据上述规定,游客可以旅游经营者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主张系列损失。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故游客起诉时可一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