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两者的区别如下: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2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3、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4、 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民法第84条规定:债市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义务在法理上是这样定义的: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债务是义务的一种,也就是债权人运用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自己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也是一种对人权,在效力上具有相对性,并且有期限性,债务依附于债权而存在,因此也具有上述的特点。而对于义务来说,有的时候就不是与特定的权利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