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和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我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对社会保险和其它项作了处理,住房公积金没有处理。我不服上诉到法院,法院却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要我找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我找到海南省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他们说我们只能作出书面意见,单位要是不执行,你还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到底这两项劳动纠纷是什么职能部门能够处理的呢? 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你因不服劳动争议的裁定向法院起诉,起诉是征对劳动争议的,法院的说法是正确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手段,就应当由行政机关去积极履行职责,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而行政机关又消极不作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活动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地去履行职责。 这件事主要还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