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任所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中是有较大的法律风险,而且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常见情况有两种:
一、不能证明自己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责任中,和某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需要为公司人员违规行为所造成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在行政责任中,和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需要为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能证明,本人对公司违规行为并不知情,并且主观上没有过错和失职。
3、在刑事责任中,公司有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有部分罪名是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会追究”直接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比如:销售和生产冒牌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侵犯著作罪等。
4、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和被申请强制执行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司法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能证明自己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责任中,公司如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实际操控人操纵公司时如果出现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有转移或隐蔽资产,和未经清算就擅自自行处分财产等,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
挂名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清楚公司行为,都要为公司对外借款或其他经营行为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或无法找到公司民事责任人,那”挂名”法定代表人也会面临承担民事责任。
2、在刑事责任中,公司控制者操纵公司进行经济犯罪,比如诈骗、非法集资等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虽未直接参与,但”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情,却不阻止,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这时”挂名”法代表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书面签了约定,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和不承担责任,这约定只对双方之间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果。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扩展资料:
一、职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职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与禁止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况相同,即因为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刑的(主要为经济犯罪),以及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自刑满之日起5年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四、权利
现行法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主要为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因此,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发生纠纷时,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公司的诉讼行为,直接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代表人
在担任所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中是有较大的法律风险,而且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常见情况有两种:
一、不能证明自己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责任中,和某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需要为公司人员违规行为所造成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在行政责任中,和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需要为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能证明,本人对公司违规行为并不知情,并且主观上没有过错和失职。
3、在刑事责任中,公司有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有部分罪名是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会追究”直接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比如:销售和生产冒牌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侵犯著作罪等。
4、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和被申请强制执行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司法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能证明自己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责任中,公司如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实际操控人操纵公司时如果出现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有转移或隐蔽资产,和未经清算就擅自自行处分财产等,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
挂名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清楚公司行为,都要为公司对外借款或其他经营行为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或无法找到公司民事责任人,那”挂名”法定代表人也会面临承担民事责任。
2、在刑事责任中,公司控制者操纵公司进行经济犯罪,比如诈骗、非法集资等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虽未直接参与,但”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情,却不阻止,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这时”挂名”法代表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书面签了约定,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和不承担责任,这约定只对双方之间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果。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朱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没有前科、劣迹,事后双方已达成和解,所以我院拟对其相对不起诉。”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拟不起诉故意伤害案召开听证会并通过网络直播。作为案件第一承办人,秀屿区检察院检察长吴丽仙主持此次听证会并详细说明了拟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参与听证各方代表听取说明后轮流发表意见,对秀屿区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表示同意,而后签名、确认听证笔录。
入额领导办案了没有?都办了什么案?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两个问题已成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到基层调研司法改革工作,必会向两级检察院“一把手”提出的问题。
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发挥入额院领导的示范作用,今年6月,福建省检察院专门制定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落实领导带头办案机制提要求,盯得紧,抓落实。
仅签字挂名不算领导办案
怎样才算是领导办案?规定明确界定,仅仅在法律文书上签字、挂名,或是在权限范围内组织研究案件、审核案件、主持检委会讨论案件,都不能充抵办案数。所谓领导直接办案,是以承办检察官身份办理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案件。
按照司法亲历性要求,规定列举了领导办案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包括收集、审查证据,讯问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关键证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制作、审定签发法律文书,出庭支持公诉等。
6月13日,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故意伤害其弟一案,明溪县检察院检察长廖才玉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廖才玉指控犯罪有力,震慑有威。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害人也当庭谅解被告人,庭审效果良好。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
庭下,廖才玉主动与两兄弟谈心,阐释血浓于水的道理,促成二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据介绍,今年6月,明溪县检察院完成对17名员额检察官的分类定岗工作,其中包括6名院领导。明溪县检察院按照规定制定了案件分配办法,组建了办案单元和办案组,采用自动轮流办案机制,要求院领导必须亲自完成案件办理,不得挂名办案,实现从审批案件向办理案件的转变。
规定明确可以采取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形式,配备必要的检辅人员。以检察官办案组形式的,院领导承担主任检察官的职责。可以采取随机分案,也可以采取指定分案方式,选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
领导办案质效有严格要求
林某涉嫌受贿一案的审查工作,被随机分到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燕培手上。
看完4大本卷宗,又对每起犯罪事实进行核实、摘录主要证据、拟订讯问提纲后,叶燕培驱车一个多小时前往看守所提审林某。随后,叶燕培与检察官助理就案件定性问题进行讨论。
7月25日,叶燕培履行完相关法律程序后,决定对林某以受贿罪作出逮捕决定并列出9条取证意见,引导侦查部门继续深挖细查。截至目前,叶燕培已办理3起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对一起制造贩卖毒品案件提起公诉。
福建省检察院司改办负责人介绍说,领导办案不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而是要落在行动上,一点都不能含糊。出台规定,就是要解决领导干部入额后不办案、办简单案、办挂名案等问题,使入额领导“办什么案、怎样办案、办多少案”更加清晰、明确。
对入额院领导一年要办多少案,规定也有数量要求:省检察院除检察长以外的院领导每年直接办理案件一般不少于两件;设区市检察院检察长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院领导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20%至30%;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至10%,其他院领导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30%至40%。
此外,院领导直接办理的请示案件、评查案件等,可以计入直接办理案件数量。上级院每月对本地区入额院领导办案数量、案件类型、案件质量等在内的办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而对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则会全部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领导要带头办理重大案件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福建检察院不仅要求入额领导亲自办案,还要求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本地区首例或新类型案件以及在法律适用、证据运用、履行职能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和重大创新意义的案件。
近日,宁德市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清满来到看守所,对其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提审,并查看了看守所的安全情况。
办理案件时,黄清满全面审查案件卷宗,发现本案存在几个矛盾点,就此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律师意见。结合全案证据分析后,黄清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办结后,周宁县检察院立即牵头组织县法院、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办案人员召开联席会议,黄清满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证据情况与与会人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达成共识,以期在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时能够节约司法成本。
据黄清满介绍,周宁县检察院对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提出“四亲自五带头”的要求,即亲自审阅案卷、亲自讯问犯罪嫌疑人、亲自把关案件审查报告、亲自出庭支持公诉,坚持带头办案、带头多办案、带头办好案、带头办疑案、带头办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为其他入额检察官起示范作用,激励入额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2601件,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以自身示范作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初见成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杜绝领导办“简单案”办“挂名案”
把身份证借给他人开公司,你是法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出现问题,其法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律上既然你出借身份证同意别人用你的名字注册,你就是该公司法律上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未亲自操作不是免除责任的理由。所以,一直说“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随便当的。”
即使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对其处以刑罚。
法律讲坛提示:实践中,该观点亦存在争议,故绝对不建议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些中小企业老板深知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于是选择让高管(甚至员工)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
扩展资料
在担任所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中是有较大的法律风险,而且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常见情况有两种:
一. 不能证明自己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1. 在民事责任中,和某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需要为公司人员违规行为所造成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在行政责任中,和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需要为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能证明,本人对公司违规行为并不知情,并且主观上没有过错和失职.
3. 在刑事责任中,公司有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有部分罪名是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会追究”直接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比如:销售和生产冒牌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侵犯著作罪等.
4. 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和被申请强制执行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司法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 能证明自己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1. 在民事责任中,公司如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实际操控人操纵公司时如果出现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有转移或隐蔽资产,和未经清算就擅自自行处分财产等 ,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
挂名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清楚公司行为,都要为公司对外借款或其他经营行为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或无法找到公司民事责任人,那”挂名”法定代表人也会面临承担民事责任.
2. 在刑事责任中,公司控制者操纵公司进行经济犯罪,比如诈骗、非法集资等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虽未直接参与,但”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情,却不阻止,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这时”挂名”法代表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书面签了约定,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和不承担责任,这约定只对双方之间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人
在担任所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中是有较大的法律风险,而且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常见情况有两种:
一、不能证明自己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责任中,和某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需要为公司人员违规行为所造成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在行政责任中,和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需要为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能证明,本人对公司违规行为并不知情,并且主观上没有过错和失职。
3、在刑事责任中,公司有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有部分罪名是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会追究”直接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比如:销售和生产冒牌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侵犯著作罪等。
4、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和被申请强制执行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司法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能证明自己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责任中,公司如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实际操控人操纵公司时如果出现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有转移或隐蔽资产,和未经清算就擅自自行处分财产等,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
挂名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清楚公司行为,都要为公司对外借款或其他经营行为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或无法找到公司民事责任人,那”挂名”法定代表人也会面临承担民事责任。
2、在刑事责任中,公司控制者操纵公司进行经济犯罪,比如诈骗、非法集资等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虽未直接参与,但”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情,却不阻止,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这时”挂名”法代表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书面签了约定,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和不承担责任,这约定只对双方之间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果。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扩展资料:
挂名法定代表人注意事项
1、签订挂名协议
挂名人应当与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签订挂名协议,明确双方因挂名关系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尽管挂名协议是内部协议,挂名人不因此约定而免除和减轻自身责任,但是在其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依据挂名协议,要求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对其赔偿,最大限度的减少自身的损失。
2、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免责条款
在公司的章程中,应当增加对法定代表人在职责范围内的行为不承担个人法律责任,除非其行为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3、将公司管理权书面委托他人行使
挂名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管理权书面委托他人行使,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
4、关注公司经营行为并对异常行为保留证据
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挂名人应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公司纠正相应的行为,避免自身的风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定代表人
把身份证借给他人开公司,你是法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出现问题,其法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律上既然你出借身份证同意别人用你的名字注册,你就是该公司法律上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未亲自操作不是免除责任的理由。
所以,一直说“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随便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