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县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县公安局。《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种情况 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处罚 则以县公安局为被告 如果改变原来的处罚 则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 被告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可以向市公安局也可以向县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