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即设计违约金可以从分摊比例上考虑,因为劳动合同法对分摊比例没有规定,你可以对此设计。如:
如培训费用是6000元,服务期是三年,2009.7.1-2012.7.1;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2009.7.1-2011.7.1。第一年1000,第二年2000,第三年3000。
或者以月来计算,往上递增。
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 卢律师
1),这样约定是不合法的,是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主要是乙方赔付的培训费应根据乙方服务的年限递减,否则是违法的.
2)你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公司提供员工培训不是公益行为,当然员工也不是单纯的收益,因为员工培训后提高了工作能力进而为公司多做出了贡献,而且你的培训还是利用周六日的休息时间,这样员工就更亏了.所以具体赔偿数额应按照你们要求的服务月数递减的.
1.员工服务一年后走的,(是指培训完服务一个后?)按照<<劳动合同法>>赔付2500是对的.
2.对于上了一个学期就走人的,单位也无可奈何的,因为约定是"乙在甲方服务期自2009年7月4日至2011年7月3日止",就是服务期违约金生效时是针对这个期间而言的.对于培训期内辞职的,没作说明.
还有一点,单位提供的培训是利用员工的私人时间,这一点你们也很吃亏的
3.建议以后还有类似情况的,服务期的时间包含培训期,如果是星期六,日上课的,也须在协议里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