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2024-12-22 22:41:49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这个问题不好回答。。

我的理解,对于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已经生效,就不能对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除非申请再审)。

原告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仅应就实体部分(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根据民诉规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错误的,依法改判;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申,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因此,我认为二审法院应该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回答2:

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
(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回答3:

1、张三为原告,张四为被告,张恩义为第三人。张三是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以是原告;张四是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权益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所以是被告。尽管张四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而为反诉之原告但仍称为被告,诉讼法将反诉作为被告的权利;张恩义认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主张权利,所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张四死后,如果有继承人,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如果没有继承人,裁定终结诉讼。
3、张三撤诉,应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回答4:


1
以建设公司为被告
汽车队所属单位为第三人
2
不能
回避不影响管辖
3
中止诉讼
查明贸易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后恢复.如果没有就驳回起诉.
4
不能
与本案无关
5
传唤
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6
二审仅应在上诉诉求范围内审查,不能超越范围,也不存在依法改判的情形.

1
离婚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
也不能在一方未出庭的情况下直接判决离婚(调解是必经程序)
2
中止离婚诉讼.待宣告失踪案件终结后恢复
3
不能受理.失踪还未到两年.婚姻关系仍然有效

回答5:

1.涉及了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2.违法之处:(1)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应当允许。
(2)男对甲女说我的律师是审判长介绍的,审判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3)合议制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产生分歧,应以B和C的多数意见为判决意见。并且,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A不应参与新的重审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