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根据我国《公司法》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表决,所以在作出决议时,始终都是A说的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股东的利益完全收不到保护。实质上,修改后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制度设计就是出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的目的。该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所以,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能力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的,即可以上述规定为由主张赔偿。
关于执行董事的薪水,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见本法38条1款二项),但是应当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才能生效,这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大股东的限制。
无论如何,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以信用基础为主,在执行职务时,大股东必然会或多或少地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事情还是董事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