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请教一道民法题目

2024-12-20 05: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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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
一、一年。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二、从1998年2月起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三、从1998年10月起算。依据《民通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有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四、乙要求赔偿医药费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因为从1998年2月到1999年2月,已经一年,期间也并没有中断或中止的原因。
乙要求赔偿治疗费的诉讼未果诉讼时效。因为从1998年10月到1999年5月,并没有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五、能引起中断。依据《民通意见》地17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六、有权起诉。依据《民诉》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祝您好运。 松茂律师

回答2:

1.一年;

2.98年2月开始算;

3.从病情确诊之日起起算;

4.未过.

5.中断;

6.有权,法院应当受理,但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