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取得进口配额后,填写《进口货物许可证申请表》,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许可证》。
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2.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3.非外贸单位(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领进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4.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进口商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时,应在有效期内填写《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进行申请。申请表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证机关。
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时,申领单位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如确实签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
此外,申请进口配额,须向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局提出。
1. 申请单位资格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
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办理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手续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2. 申办时间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管理系统(电子审批系统)上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或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
得《检疫许可证》。
2.1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
2.2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动物的进境检疫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2.3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申请,直属局或国家局将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
获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3. 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3.1申请单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2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事先申请办理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
证;
3.3输入动物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
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定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3.4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5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
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3.6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
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3.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初审
4.1初审要求:初审工作应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审核以下内
容;
1)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
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
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
的使用、核销情况。
2.4.2不符合要求处理;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签发《检疫许可
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5 终审
5.1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
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物产品,必要时出
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5.2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产品进行
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进行检测。
5.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发《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签发《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5.4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六、 申报程序
第一步 网上申请所需硬件的注册开通(首次申请)
自2004年11月起,动植物食品检疫许可证已全面实行网上申请,企业必须具备有网上申请的硬件,才可以登录检疫许可证申请平台进行申请。
获得电子密钥后,企业将电子密钥交到辽宁局食品处,提交申请资料后进行注册开通,开通之后才可以进行上网申请许可证的操作。
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电子密钥相关申请表复印件(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信城通用户登记表)。
第二步 上网申请 (每一次申请)
网上注册后,企业使用电子密钥进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在网上申请办理进境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网上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特别说明:
* 进境检疫物信息:请按顺序选择,先选HS编码大类及名称,再选择“HS编码及名称”后确定“CIQ编码及名称”。品名是必输项,应为网上公布的进境产品的名称,名称填写必须规范;
*数重量:填写净重,一般情况下,计量单位多为“吨”等,避免填写“箱、桶”等不确切的计量单位;
*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信息:填货物进境后,在国内加工、仓储或使用单位的名称;
*进境口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大窑湾口岸;
*进境日期:至少在申请日期后推1个月左右;
*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海关结关手续的地点;
*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从大连进境的绿豆在黑龙江加工,则“目的地”填黑龙江;
*运输路线: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
*随附单证信息:按实际提交的随附单证打勾,如提交的随附单证不在列表内,须在 “其它需要注明的随附单证”一栏填写相关内容。
1、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2、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3、输入国家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4、输入动物产品进行加工的货主或者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地点: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1)、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2)、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3)、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4)、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报检时应提供的有关证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续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1、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3、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产地证等;(外贸基本单证)
4、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6、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输入以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外经贸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
输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应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7、输入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十五个国家)的检疫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