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的规定,制定过程符合公平、民主、公开的原则,那这样的规定,是有效力的。只是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公司每个月扣除你的工资不能超过你应发工资的20%。《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