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业税还没有开征
物业税,又称不动产税,其实质上是财产税,或者说是财产税的组成部分。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是指以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形式存在的不动产。物业税是国际通行的房地产税制,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保有者每年都按物业评估价值缴付一定税款。其基本内容为:一是房产、土地合一,适用统一的物业税;二是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三是按评估价值征税。
物业税和所得税、增值税一起被称为国际通行的三大主力税种,其中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以中央税为主的共享税,而物业税主要为地方税,可考虑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
物业税到底应该是房产税,还是地产税?一般我们所说的物业,主要是指房产和大宗的不动产;在土地产权可以私人拥有的国家也应当包括地产。但我们国家目前私人尚不允许拥有土地产权,只有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对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征收物业税呢?物业税的本质意义就是财产税,所以物业税的征税对象除了房屋之外,理应还包括土地使用权。
物业税的“空转”模拟已有六年,但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没有物业税开征模式方面的议案。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专家及发言人的观点阐释,可以归纳出目前物业税空转城市的基本物业税制设计模式 ——
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相关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税基是改变现行的按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的征收方法,而按照一定年限的评估价值对房地产征税。纳税人是房地产业主。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如果房屋是自住,以市场评估价值的70%为计税依据,征收0.5%左右的物业税;如果房产是出租投资用,以投资回报的18%为计税依据,征收12%的物业税,空转中没有设定起征点。物业税的征管权归地方政府。关于物业税的税负水平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科学测算现行的房地产税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收费总体规模,令物业税的总体收入规模与其基本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