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但是我认为其并不能扩大适用到所有的案件中
面对债权人提出的律师费请求时,我们必须进行个案分析,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确定当事人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必要:
首先是案件的类型和繁简程度,必须是当事人对出庭不能胜任时,才能确定其聘请律师是必要的,其支出的费用也才需要由败诉的债务人承担。如知识产权、海事等目前尚不为人们普遍了解、需要较高知识构成和法学专业知识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中诉讼进行时被害人丧失了出庭能力的案件,法律关系不甚明确、案情较为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可以认定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是必须的。
其次,当事人聘请律师所支出的费用应该小于其所诉求的利益。
再次,当事人选择的律师和律师人数是应该与解决案件的需要相适应。如一个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个专职律师即可满足出庭需要,而当事人却花高价聘请主任律师或多个律师出庭,显然其支出的费用并非全部都是“必要”的费用。
如果认定胜诉债权人支出的律师费是合理、必要的,则可以将之视为“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的组成部分,由败诉方承担。
所谓实现债权的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仅仅是指诉讼费、保全费等法院收费,
至于律师费,并不当然的包含在实现债权费用之列,但可以有明确约定,即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费用(现在很多银行采取这种做法,包括信用卡合同),这样法院在审判时对于律师费一般给于支持,但如果没明确,大部分法院不将律师费归纳为实现债权费用,因为律师费并不是必须得。
因此,如果已经判决,则律师费是否属于费用根据判决来确定,如判决中无涉及,则不会把律师费归纳为费用;如果未判决,需看合同约定,没约定则不属于“费用”或“实现债权”费用;如果有约定,则属于费用之列,可以要求偿还。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该包括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一般在合同中对律师费都有约定,
法院对于律师费的支持率较低,
除非明确约定.
此条规定不包含律师费,只能通过约定;
民法上的撤销合同的合理费用,就包括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