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独三加入到了再审程序,就相当于剥夺了他的一审二审的权利,所以他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是不加入再审过程中。为了保护有独三的一审二审权利,就直接撤销有关判项,让当事人和有独三就此问题另行起诉。
而必要共同诉讼人也是一样,在利用一审程序再审时相当于保护了他一审的权利,所以可以追加。而在利用二审程序再审时,必须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就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也同样保护了他的一审二审权利。
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可以是案外人!在一审二审中没有参与诉讼的有独三依然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申请再审
《审监解释》中的“案外人”和你说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案外人”是指未参与原审判程序的人,他和当事人相对应;第三人是为维护自己利益而进入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当事人中一种。因此《审监解释》第42条会规定,当案外人是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时,应追加为共同诉讼人;当案外人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时,撤销原裁判或者驳回再审请求。
那哥们2年申请再审是刑诉两年内申诉,民诉是6个月内,民诉和刑诉都没分清楚就别给人家解答问题了